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德宏州梁河县**乡**村,住德宏州瑞丽市**路**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堆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出生,国籍不明,景颇族,缅文六挡文化,务工,住缅甸**。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汽车教练,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区**村**室。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德宏州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堆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中午,被告人堆某某从缅甸携带毒品入境至畹町界河中方一侧,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侯某某乘车前往位于瑞丽市**路**号的侯某某家。当日1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堆某某二人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在龙瑞宾馆旁路边找到手持脉动饮料作为暗号前来接取毒品的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当堆某某将藏有毒品的行李箱交给朱某某,侯某某则手持正在通话中的手机递到朱某某面前让其通话时被抓获,当场从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001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堆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侯某某、堆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堆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56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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