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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吴某某等3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吴某某、康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在临西县,被告人侯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康某某处购买了康某某在临西县办理的一个营业执照。

2.2019年11月,在临西县,侯某某通过康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赵某某在临西县办理的一个营业执照。

3.2019年11月,康某某介绍被告人吴某某认识了侯某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侯某某从吴某某处购买了吴某某在临西县、山东省临清市办理的五个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U盾。

4.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侯某某通过吴某某购买了张某某、曲某某、吴某乙、赵某某、吴某丙、霍某某、赵某乙、韩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在临西县、山东省临清市办理的多个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刘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吴某某、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5.其它证据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吴某某、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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