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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刘某某妨害公务罪)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雪峰办事处樵歌路**号附******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雪峰办事处樵歌路**号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12时许,雪峰派出所接母某某报警称其所驾驶装载车被堵于雪峰康养大道拆迁处,雪峰派出所民警罗某某、张某某到现场进行处置,经现场了解系当地住户侯某某以撤迁无处停车为由将车停放在道路中央,由于围观群众逐渐增多,后雪峰派出所副所长蒋某某、辅警石某某赶来增援,出警民警对侯某某进行反复说服劝解,侯某某遂将车移开让出道路。出警民警在指挥装载车向外行驶时,被告人侯某某(该地住户)站在装载车前道路中间,以要求清理入户路上建筑垃圾为由,不让装载车离开。民警罗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对侯某某进行劝解和说明,让其将路让开,侯某某执意不让开道路。民警罗某某多次警告侯某某如再不听从劝解将强制带离,侯某某不但不听从警告,反而情绪越发激动,罗某某遂对侯某某进行强制带离,此时侯某某采取以抓扯罗某某胸部的方式妨害民警执法,并将民警罗某某警服扣子扯掉,民警罗某某便使用辣椒水将其制服并欲对其进行带离。带离时侯某某倒地,此时刘某某(侯某某表姐)上前抱住罗某某手臂,阻止罗某某将侯某某带离,罗某某对刘某某进行警告无效,对刘某某使用辣椒水,刘某某就躺倒地上,几分钟后,起身将张某某大腿抱住,并大喊“警察打人了”来煽动周边群众一同阻止警察的执法行为。后雪峰派出所所长何某某赶到现场进行劝解并释法说理,刘某某又以跪在地上的方式进行示威,后经何某某及现场民警反复劝解,在防爆警察到场的情况下民警将侯某某、刘某某传唤至雪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出警登记表、处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2、证人母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罗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执法民警罗某某身体、警服检查照片;5、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被告人侯某某在妨害公务过程中对执法民警实施抓、扯,酌情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认识到自己错误,能坦白犯罪行为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某某在妨害公务过程中实施了对执法不利的具有煽动性言语和作出抱执法民警腿、下跪等行为。其到案后认识到自己错误,能坦白犯罪行为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得到民警对其抱腿行为的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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