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88********,汉族,小学文化,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婚庆策划店、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镇,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6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87********,汉族,高中文化,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主题宾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通讯店,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镇,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2020年6月12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安图县**镇**装饰材料店,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王某甲、侯某甲、王某乙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侯某甲先后在长白山管委会亲亲家园二楼候某乙门市房、被告人任某某管理的盛荣旅行社、被告人刘某甲家、自己经营的天成嘉园私人定制婚庆店内组织杨某某、刘某乙、王某甲、崔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金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刁四”“丰号”“小矮子”等人赌博十一次,抽头渔利累计26000余元。
被告人侯某甲、刘某甲、任某某系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甲、刘某甲、任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杨某某、刘某乙、王某甲、崔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金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证言;
(三)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四)常住人口信息单、无前科劣迹证明、撤回案件通知书、企业档案、立功情况说明、在逃登记表、拘留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庆伟、刘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刘某甲、任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为其提供场地,收取分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侯某甲分别与刘某甲、任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侯某甲、刘某甲、任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任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被告人侯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安图县**镇;被告人刘某甲、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
2.案卷5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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