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1.被告人武某某(绰号黑某某、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2********,鄂温克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镇**嘉园**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月4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批准逮捕,7月30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因病2019年8月28日被鄂伦春旗检察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付某甲(绰号付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乡**村,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8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鄂伦春旗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8月30日,因吸毒被鄂伦春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8月28日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3.被告人侯某某(绰号二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犯故意伤害罪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4月28日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
4.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派出所,住**镇**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9月11日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5.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杨某乙),女,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1*********,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现住鄂伦春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鄂伦春旗公安局取保侯审;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鄂伦春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现在押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6.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镇**嘉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28日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7. 被告人焦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镇**嘉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2019年4月28日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9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8. 被告人陈某丙,曾用名陈某丁,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镇**佳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我院对其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但因病未能羁押,于2019年5月28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9.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曹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7********,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路**段**号,现住鄂伦春旗**镇**委。2015年9月1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被鄂伦春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16年8月15日,因吸毒被鄂伦春旗公安局行政拘留;2011年犯敲诈勒罪、盗伐林森林木罪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5月21日犯非法采矿罪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
10、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何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住**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11.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镇**村**组单元**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12.被告人何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镇**村,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11月7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4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鄂伦春旗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3.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镇**河**段**里**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鄂伦春旗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4.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6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鄂伦春旗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5.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镇**街**巷付**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鄂伦春旗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6.被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镇**小区**号楼**号库,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11月7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4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鄂伦春旗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对其批准逮捕,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7日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付某甲、侯某某、孙某某、杨某甲、陈某甲、焦某甲、陈某丙、李某甲、尹某某、杜某某、何某乙、朱某某、黄某某、王某甲、赵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付某甲、侯某某、孙某某、杨某甲、陈某甲、焦某甲、陈某丙、李某甲、尹某某等人与经常参赌人员李某乙、季某甲、倪某某、张某甲、杨某丙、田某某、门某某、王某乙、胡某甲、荣某某、胡某乙、马某某、万某某、李某乙、季某乙、于某甲、宋某某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参与赌博。2018年10月中旬至11月6日期间上述被告人经常自己或者几人合伙以“参股”“合局”等形式,以赢利为目的组织赌局,其中有人提供赌博地点、有人负责通知自己能够联系到的参赌人员、有人在场上“抽水”,有人把风放哨,用扑克牌以“推小片”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方式每把按赢钱的5%抽红,每次组织十几、二十几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
1、2018年10月11日下午,在大杨树镇111线公路边被告人付某甲家平房,被告人孙某某和被告人杨某甲找被告人付某甲商定共同放局赌博,三人组织参赌人陈某丙、李某乙、胡某丙、胡某甲、侯某某、王某乙、陈某甲、倪某某、马某某、万某某、田某某、李某丙、占某某、宋某某、国某某等20余人,杨某甲负责抽红,共计抽红4千余元,孙某某、杨某甲和付某甲每人渔利1千元。
2、2018年10月12日,在大杨树镇111线公路边被告人付某甲家平房,被告人付某甲组织参赌人陈某丙、李某乙、胡某丙、侯某某、门某某、倪某某、孙某某、马某某、万某某等人赌博,抽头渔利3千多元。
3、2018年10月13日,在大杨树镇111线公路边被告人付某甲家平房,被告人陈某甲和武某某组织参赌人付某甲、陈某丙、李某乙、胡某丙、侯某某、门某某、倪某某、孙某某、杨某甲、马某某、万某某等人进行赌博,焦某甲和武某某在场上抽红,共抽头渔利近4万元,二人平分。
4、2018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付某甲在**镇**佳苑吴某某家,被告人付某甲组织参赌人李某乙、陈某丙、李某乙、胡某丙、侯某某、武某某、陈某甲、倪某某、孙某某、杨某甲、马某某、万某某、焦某甲等人聚众赌博,李某乙和田某某帮助抽头,抽头渔利近4千元。
5、2018年10月中旬一天晚上,李某乙(在逃)找到**镇**楼被告人黄某某家做为赌博场所,被告人侯某某和李某乙组织参赌人陈某丙、国某某、侯某某、胡某甲、季某丙、建某某、胡某丙、万某某、季某甲、李某乙、杨某甲等人,李某乙和侯某某抽头渔利共8千元,二人各分4千元。
6、2018年10月中旬一天下午,在大杨树东方红农场八队被告人陈某甲姑姑陈某戊家,被告人陈某甲找的赌博场所,被告人季某甲和张某甲(在逃未到案)组织参赌人陈某丙、李某乙、胡某丙、胡某甲、侯某某、倪某某、孙某某、杨某甲、马某某、万某某、李某甲、武某某、焦某甲、倪某某、田某某、于某甲、荣某某、董某某、赵某乙、季某乙等20余人赌博,侯某某帮忙抽红渔利9千元。
7、2018年10月中旬一天,被告人焦某甲帮助被告人孙某某、杨某甲、季某甲、张某甲找的其姐姐焦某乙家作为赌博场所,被告人孙某某、杨某甲、张某甲、季某甲组织参赌人陈某丙、李某乙、胡某丙、胡某甲、侯某某、倪某某、马某某、武某某、焦某甲、荣某某、万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孙某某、杨某甲轮流抽红,渔利五六千元。第二天被告人焦某甲、杨某乙继续在焦某丙家设赌局,组织参赌人员17、8人赌博,焦某甲抽红渔利3千元。
8、2018年10月下旬一天,因为被告人陈某丙赌博输了欠大家钱,找到被告人朱某某提出在他家**镇**村平房组织赌局通过抽红还帐。当晚被告人陈某丙、孙某某、胡某丙组织参赌人李某乙、胡某丙、胡某甲、侯某某、倪某某、孙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季某甲、武某某、焦某甲、荣某某(还有加格达奇2人)等人在朱某某家聚众赌博,田某某帮助抽红,当晚抽红渔利7千余元,陈某丙给开关门及放哨的侯某某5百元,陈某丙、孙某某、胡某丙三人每人分2千元。
9、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丙组织参赌人李某乙、胡某丙、胡某甲、侯某某、倪某某、孙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季某甲、武某某、焦某甲、荣某某、杨某丙、尹某某、李某甲、门某某、张某乙、陈某甲等人在大杨树镇北郊村朱某某家聚众赌博,去朱某某家的路上李某甲开车撞在电线杆上,陈某甲在赌局上与人发生矛盾争吵起来,赌局提前解散。
10、2018年11月3日晚,因在被告人陈某丙组织的朱某某家赌局提前散局,被告人侯某某组织参赌人武某某、杨某丙、李某甲、张某甲、季某甲等人到自己家继续赌博,侯某某抽头渔利3千元。
11、2018年11月4日,因被告人李某甲去赌博的路上撞车,便提出自己组织一场赌局,抽点钱修车,否则要报赌。其找到被告人王某甲在大杨树煤矿的宇林公司的一办公室做为赌博场所,李某甲组织参赌人陈某丙、于某甲、胡某丙、胡某甲、倪某某、孙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季某甲、武某某、焦某甲、荣某某、杨某丙、尹某某、门某某、陈某甲等20余人聚众赌博,被告人侯某某帮助李某甲抽水渔利2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被告人李某甲是组织赌博仍为其提供场所。
12、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焦某甲欲组织赌博,被告人焦某甲让其丈夫被告人陈某甲寻找赌博场所,陈某甲让其朋友被告人杜某某帮助寻找赌博场所,被告人杜某某联系同村村民被告人何某乙家。当晚被告人杨某甲和焦某甲组织参赌人陈某丙、胡某丙、胡某甲、侯某某、倪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季某甲、田某某、王言富、武某某、荣某某、杨某丙、尹某某、于某乙、陈某甲、胡某乙、胡大伟等人在大杨树镇前进村二队何某乙家聚众赌博,杨某甲和焦某甲抽头渔利6千余元,给房主被告人何某乙1千元。
13、2018年11月6日晚,被告人尹某某因为前面赌博输钱欠其他参与赌博人的钱,与侯某某合伙组织赌局想赢点钱还还账,被告人侯某某让陈某甲再次联系前一晚前进村何某乙家继续聚众赌博,给何某乙5百元钱房费,被告人侯某某、尹某某组织参赌人陈某丙、胡某丙、胡某甲、倪某某、孙某某、杨某甲、马某某、季某甲、武某某、焦某甲、荣某某、杨某丙、李某甲、门某某、万某某、季某乙、于某乙等20余人在大杨树镇前进村二队何某乙家赌博,尹某某带了2.3万元钱用于“嫁货”(给赌场上输的人借钱),侯某某让被告人赵某甲开自己车在村外把风放哨,许诺给其3百元钱,被告人焦某甲在场上抽红,抽头渔利3千余元。当晚23时许警察去抓赌时,放哨人被告人赵某甲打电话告诉侯某某警察来抓赌,参赌人员立即逃离现场,赵某甲、杨某丙、何某乙等当晚被抓获。
2019年7月9日大兴安岭农垦公安分局将被告人武某某2017年、2018年在甘河农场参与开设赌场案件移交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经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告人王某丙、陶某某、王某丁(三人已在莫旗被以开设赌场罪起诉)在甘河农场粮库对面王某丙租用丁某某家的平房开设赌场10天左右,赌博形式为撸饼子,抽头渔利6、7万元,王某丙占抽头渔利40%,陶某某、武某某、王某丁分别占抽头渔利20%,王某丙分得3万余元,被告人陶某某、武某某、王某丁分得抽头渔利钱各1万余元。
2018年4、5月份的时候,被告人武某某与郭某某、陶某某、王某丁(三人已在莫旗被以开设赌场罪起诉)在甘河农场郭某某租的一二楼的门市房内开设赌场,是用麻将撸饼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放局一个星期左右,一共抽头渔利4万余元,武某某分到6、7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2.证人证言:参赌人员季某甲、倪某某、张某甲、杨某丙、田某某、门某某、王某乙、胡某甲、荣某某、胡某乙、马某某、万某某、李某乙、季某乙、于某甲、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付某甲、侯某某、孙某某、杨某甲、陈某甲、焦某甲、陈某丙、李某甲、尹某某、杜某某、何某乙、朱某某、黄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赌博场所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侯某某、孙某某、杨某甲、陈某甲、焦某甲、陈某丙、李某甲、尹某某、杜某某、何某乙、朱某某、黄某某、王某甲、赵某甲明知聚众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仍找到或者提供隐蔽场所,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杜某某、何某乙、朱某某、黄某某、赵某甲为聚众赌博提供赌博场所或者把风放哨是从犯。被告人武某某在甘河农场与王某丙、郭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在其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武某某、付某甲、侯某某、李某甲、孙某某、杨某甲、陈某甲、焦某甲、陈某丙、尹某某、杜某某、何某乙、朱某某、黄某某、王某甲、赵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阳
顾会敏
检察官助理:喻庆文
2019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鄂伦春旗看守所,被告人焦某甲、杨某甲羁押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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