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侯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定兴县**乡**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系拾荒人员,2020年3月11日,侯某推自行车沿徐新公路向西到达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当晚露宿街头,3月12日凌晨被冻醒,遂点燃路边杂草烤火取暖,火堆燃烧期间离开,后火堆将附近的**商店、**公司通信线缆、**公司的电力设备引燃,起火后侯某返回,在大火前驻足约半小时,推附近一户商户门、呼救,见火势太大遂步行回到定兴县**乡**村家中。3月14日,公安机关将其在家中抓获。经价格认定,被烧毁物品总价值587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曹金耀
检察官助理:李悦彤
尹建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5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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