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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枣庄市市中区**小区西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新兴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静雅酒店路段处时,与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侯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已赔偿高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高某某证言,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聪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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