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侯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行政拘留; 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0月10日晚18时左右,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侯某,欲向其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冰毒),毒资暂欠,侯某同意后,二人约定在南充市顺庆区正阳路“龙吟水郡”小区门口交易,侯某将一小包约0.2克重的毒品(冰毒)放在“龙吟水郡”小区门口花坛内离开,后曾某某将该小包毒品(冰毒)拿走,当时未支付毒资。
2.2020年10月17日18时许,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侯某,欲向其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冰毒),二人约定在南充市顺庆区正阳路“龙吟水郡”小区门口交易,犯罪嫌疑人侯某将一小包约0.2克重的毒品(冰毒)放在“龙吟水郡”小区门口花坛内离开,后曾某某将该小包毒品(冰毒)拿走,并通过微信向侯某支付毒资人民币300元。
3.2020年10月19日18时55分许,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侯某,欲向其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冰毒),二人约定在南充市顺庆区正阳路“龙吟水郡”小区对面的假日酒店门口交易,二人到达酒店门口后,侯某将一小袋毒品(冰毒)递给曾某某,曾某某将现金人民币600 元(其中300元系2020年10月10日晚所欠毒资)递给侯某,交易完成后,二人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本次交易系控制下交付。经称重,侯某卖给曾某某的一小袋毒品净重0.21克;经鉴定,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充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震
检察官助理:何征玲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贰册、光盘壹张、散页材料共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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