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号, 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1时许,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环北路22号嘉园小区门口南边,被告人候小榜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停放在路台上的中通快递三轮车车顶的大件快递盗走。经鉴定,被盗豪门礼炮精装版等物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840元,现赃物部分追回,部分被被告人使用。
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封市**街**号的出租屋内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汴价认刑字〔2020〕001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梦静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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