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54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于2019年4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一名叫“冰哥”的男子(在逃),成立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通过伪造资料虚构购车事实,骗取了广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购车款共计人民币1177200元。2017年12月13日广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报案,2019年4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何某某、常某某的陈述;
3.证人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12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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