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侯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所在地湘阴县**镇**社区**居委会**号,现住湘阴县**居委会**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7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6日本院对其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进入湘阴县**镇**村**组陈某某家出租屋,从被害人邹某某卧室内盗得OPPO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48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侯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人许某某、刘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侯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鸣
2020年4月7日
附:
1. 被告人侯某现监视居住于湘阴县收治中心。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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