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97年1月7日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2月4日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网上追逃,2019年7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抓获,于2019年7月20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天意,曾用名王小雷,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9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10月2日被该局抓获,同日被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王天意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2日,段某某(已判决)因前一天与王某甲(已判决)发生冲突被打,找到张东明(已判决)商量此事,随即,张东明、王鹤(已判决)先后纠集了张某甲(已判决)、梁某某(已判决)、被告人王天意等人到双塔山锦绣城凌云饭店,吃饭过程中段某某、张东明等人共同商议找王某甲等人报复。期间,段某某多次电话联系王某甲,得知其在双滦区万和城C区底商鲜满楼海鲜馆(以下简称海鲜馆)吃饭,下午19时许,段某某伙同张东明、张某甲、王鹤、王天意、“神哥”(待核实身份)、梁某某等人乘车前往海鲜馆,张某甲、“神哥”、段某某、王鹤、王天意、梁某某先后持械冲入海鲜馆内,与店内吃饭的王某甲、王松辉(已判决)、被告人侯某某及一名叫“宏伟”(待核实身份)的男子发生殴斗,在段某某一方退出海鲜馆后侯某某、“宏伟”、王某甲、王松辉等人先后持械追至街上,在街上侯某某用菜刀将段某某砍伤。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侯某某、王天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段某某承德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志、到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郎某某、张某乙、董某某、柳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王天意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已判决被告人段某某、张东明、王鹤、张某甲、梁某某、王某甲、王松辉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承德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海鲜店内监控视频、出警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王天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且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天意持械聚众斗殴,且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97年1月7日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系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且为同种犯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王天意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系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天意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成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兴隆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天意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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