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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临洮县******社。2016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2000元;2018年4月10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号**层**室“**”甜品店门前,采用手钳铰开防盗卷闸门进入店内的手段,盗得该店店主张某某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105元及笔记本电脑1台、数码照相机2台(实物价值人民币3806元)后离开现场。2019年12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将所盗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照相机放回“**”甜品店门口。破案后,赃款挥霍,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盗窃作案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不思悔改,又故意盗窃作案,实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处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龙

检察员:李春城

书记员:贾宝平

2020年3月23日

附:1.案卷3册、起诉书8份及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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