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金融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侯某愉,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镇**区**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7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逮捕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7日。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石狮市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19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21日、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出口退税部分
被告人侯某愉系泉州市*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乙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三明市**箱包有限公司等公司为*甲公司、*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31137869.01元,其中,退税款已到账人民币29755394.8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三明市**箱包有限公司等53家出口供货企业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份。被告人侯某愉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向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9220351.39元,其中,退税款已到账人民币27837877.21元。
2.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万载县**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等7家出口供货企业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被告人侯某愉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向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1917517.62元,退税款均已到账。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
被告人侯某愉系石狮**电子商务公司实际经营者。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伪造购销合同、资金回流的方式让江西抚州市**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开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22735.05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8864.95元,用于抵扣税款。
2019年1月28日,石狮市公安局在福建省石狮市**镇**区**号办公楼抓获被告人侯某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愉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还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传苗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愉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十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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