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侯云山,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6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无业。1984年3月7日因奸淫幼女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86年8月15日因犯脱逃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05年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2月23日因盗窃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27日因盗窃罪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9月7日因盗窃罪被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云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侯云山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唐山市路南区双桥里市场**公寓一层门厅内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已灭失),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20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侯云山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唐山市路南区车站路**门口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已灭失),经认定价值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材料、报案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被盗电动车购买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侯云山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云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云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云山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云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冰
检察官助理:李东升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云山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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