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6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2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候万明行至三台县潼川镇长坪马家桥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大兴农机合作社大门前一棵黄果树下的长安牌银灰色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川BK****)车门未锁,候万明拉开车门上车查看,发现车钥匙未取走,副驾驶位置上放有三个电瓶。随后候万明在车上睡了一觉,同日早上6时许,候万明使用车上的钥匙启动了货车并将车盗走。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长安牌轻型货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盗货车上的三个电瓶价值人民币170元。涉案被盗车辆、电瓶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候万明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书证:扣押文书、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4.价格认定结论书二份;5.勘验、辨认笔录;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万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万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候万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雄
检察官助理:杨世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候万明现被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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