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组**号。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侬某某以考取建筑安全员C2证只需交钱参加报名无需参加考试就能顺利取得证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5500元。骗取的45500元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侬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侬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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