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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侬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325*******4416,布依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镇**村**。201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侬某某采用石头砸坏房门挂锁的方式,进入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村租赁**号马某某的租住房内,三次进出该房间,共窃得一包某某中华、四个一元硬币、一个木头手镯和一根男士皮带、二个馒头等物(均已灭失,无法估价)。

2019年12月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台州市黄岩区永宁公园将被告人侬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打印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侬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委托不予受理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制作说明、监控视频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侬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侬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侬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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