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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侬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719日被刑事拘留;经广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侬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在莲城镇奥斯卡酒吧喝酒的过程中发生矛盾,随后双方来到酒吧门口后发生打架互殴;过程中,侬某某用刀砍着罗某某的左手,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罗某某用侬某某手里的刀砍着侬某某的左腿,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侬某某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伤情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李某某、陆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侬某某酒后持械与他人互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自首和被害人过错的情节,建议判处八个月以上至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19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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