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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侬某某失火)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6********,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3日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中午,**镇**村民委**村小组的被告人侬某某一家人去本村“***”(地名)上坟,侬某某放鞭炮引发了森林火灾,烧着本村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几家的杉树和**农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茶果基地。发生火灾时侬某某打119电话报警,接着打电话给村干部李某某让他组织群众来扑火,接着上山扑火。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总面积为430.96亩,有林地地地面积为108.03亩,灌木林地面积为299.55亩,林种为用材林,过火林木蓄积为522.3480立方米。

案发后,侬某某到**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机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网上在逃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3.证人刘某某、侬某甲、陆某某、李某某、侬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甲、陆某某、李某乙等13人的陈述;5.被告人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侬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侬某某有期徒判处二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侬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58080***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2页。

3.起诉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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