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侬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0********,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4********,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侬某某、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侬某某到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找被告人孟某某商量一起养蜂子。由于养蜂子需要制作蜂桶,侬某某与孟某某商量好由孟某某负责找树和砍树,砍树的资金由侬某某出,等蜂子养成后平分所得利益。2019年11月下旬,侬某某邀约孟某某在**村委会**小组找到邬某某家、谢某甲家、谢某乙、孟某甲家的松树共22棵,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孟某某将以上22棵松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树种为云南松,材积11.291立方米,蓄积18.73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林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邬某某等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侬某某、孟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鉴定、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侬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侬某某、孟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侬某某、孟某某单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侬某某:1519864****,孟某某:1591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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