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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稳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依稳,男,傣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2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委**组**号。2020年6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本院以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1月3日瑞丽市公安局补充证据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今,被告人依稳曾向吸毒人员帖某、闪某、稳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6日,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勐卯镇**村公所**村**号,将被告人依稳抓获。后经侦查实验确定,依稳贩卖毒品的数量为2.1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18490****。

    2.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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