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依某,曾用名无,绰号依喊,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74********,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瑞丽市**乡**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8时许,被告人依某在其家中卖给吸毒人员旺某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当日8时46分,瑞丽市公安局姐相派出所民警在依某家中将二人抓获,并当场在依某住的窝棚内查获毒品海洛因0.39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磊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依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9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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