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3199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2013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6********,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黄泥街邵阳坪。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7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梁某某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依某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依某某提供大麻并明知古丽孜热木·热和曼江(另案处理)聘用麦麦提·柯尤木(另案处理)在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社区朝阳**村**栋馕饼店内贩卖大麻叶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份的一天,古丽孜热木·热和曼江在馕饼店内贩卖100元的大麻叶给艾比布拉·艾则孜。
2.2017年7月份的一天,麦麦提·柯尤木在馕饼店内贩卖100元的大麻叶给阿巴拜科日·凯合日。
3.2017年7月份的一天,麦麦提·柯尤木在馕饼店内贩卖100元的大麻叶给奥斯曼·艾拜杜拉。
4.2017年7月份的一天,麦麦提·柯尤木在馕饼店内贩卖100元的大麻叶给喀迪尔·阿卜杜热扎克。
5.2017年8月份的一天,麦麦提·柯尤木在馕饼店内贩卖100元的大麻叶给阿巴拜科日·凯合日。
6.2017年10月份的一天,麦麦提·柯尤木在馕饼店内贩卖100元的大麻叶给阿巴拜科日·凯合日。
7.2017年11月份的一天,麦麦提·柯尤木在馕饼店内贩卖100元的大麻叶给阿巴拜科日·凯合日。
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馕饼店查获了依某某提供的大麻粉33小包(净重110.48克),公安机关在在古丽孜热木·热和曼江和依某某等人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朝阳一村8栋503房间的阳台查获毒品大麻粉128小包(净重433.56克)。经鉴定,扣押的疑似大麻的黄绿色粉末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被告人依某某盗窃罪:
1.2016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依某某伙同阿布来提(身份不详)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柑子园公交车站旁盗得被害人赵某某位于上衣口袋内的一台金色“苹果”6(16G)型手机。得手后,两人以8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依某某所得4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的金色“苹果”6(16G)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240元。
2.2018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依某某伙同古丽孜热木·热和曼江窜至长沙市**路附近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一台玫瑰金“OPPO”X6A(64G)型手机;两人得手后将该手机销赃给梁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8元。
3.2018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依某某伙同古丽孜热木·热和曼江窜至长沙市芙蓉区**附近盗得被害人鲁某某一台黑色苹果7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33元。
被告人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7月13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隆盛手机市场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10台手机,梁某某要其母亲黄碧云将一台玫瑰金“VIVO”牌X6A(64G)型手机送至公安机关予以扣押。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扒窃所得的手机仍予以收购下列八台手机:被告人依某某伙同古丽孜热木·热和曼江盗得的被害人李某某一台玫瑰金“OPPO”X6A(64G)型手机、尼加提•艾买提和艾买尔江•吾布力卡司木(另案处理)盗得被害人陈某某一台黑色的“苹果”牌X(64G)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87元)、被害人张某某一台黑色“小米”牌NOTE3(64G)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5元)、被害人弈玲一台玫瑰金“OPPO”型R9S(64G)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7元)、被害人王某某一台玫瑰金“OPPO”型R9S(64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9元)、被害人叶某某心一台白色的“华为”牌P10plus(128G)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5元)、被害人罗某某一台金色“oppo”牌R9SK(64G)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9元)、被害人吴某某一台玫瑰金“乐视”牌X6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元)。
被告人梁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依某某和古丽孜热木·热和曼江;公安机关扣押了古丽孜热木·热和曼江随身携带的一台黑色苹果7型手机。随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疑似毒品称重登记表、现场抓获照片、判决书、被告人依某某、梁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艾某某扎克、黄碧云的证言;5.被害人鲁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叶某某心、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弈玲、罗某某的陈述;6.同案犯古丽孜热木·热和曼江、麦麦提·柯尤木、尼加提•艾买提、艾买尔江•吾布力卡司木的供述;7.被告人依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多次贩卖大麻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贩卖毒品以及盗窃中,被告人依某某均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依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依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依某某及古丽孜热木·热和曼江,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依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21683****)
3.移送全部证据及案件材料共4册;
4.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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