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傣族,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8日被告人依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依某某窜至孟连县***对面****店门口,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人行道上插着钥匙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依某某在孟连县**镇小学旁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人赃具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89元,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钥匙实物、盗窃现场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收据等;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陈述;5.被告人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7. 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8.视听资料:光盘四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依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亚金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依某某现被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碟、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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