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72001********,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乌什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30日因刑满被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看守所予以释放。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依某某在济南市槐荫区**路路口南西侧人行道上,采取扒窃手段窃取被害人王某某裤子口袋内华为P30Pro手机一部。被告人依某某被当场控制。经济南市槐荫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办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到案证明;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依某某的供述;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依某某系坦白。鉴于被告人依某某有犯罪前科、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磊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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