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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6********,彝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0月26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冕宁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9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依某某背双肩包进入浙江省武义县壶山汪村好邻居超市,来到酒类陈列货架前,该超市老板为其介绍伊力老陈白酒,超市老板回柜台为其拿礼盒包装袋时,依某某四处张望身边无人后,将背在身后的双肩包取下并打开,将陈列在超市酒类货架上的6瓶伊力老陈白酒装在双肩包中盗走。

2.2018年9月2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依某某背双肩包进入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端村小龙超市,来到酒类陈列货架前,依某某环顾四周无人后,将陈列在超市酒类货架上的6瓶52 度伊力老陈白酒盗窃取下放入双肩包之中盗走。

3.2018年10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依某某背双肩包进入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龙川西路138号乐家购物超市,来到酒类陈列货架前,依某某环顾四周无人后,将陈列在超市酒类货架上包装为250 毫升的8瓶伊力老陈白酒放入双肩包中盗走。

4.2018年10月19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依某某背双肩包进入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石甲洞村好又多超市,来到酒类陈列货架前,依某某四处张望发现无人后,将背在身后的双肩包取下并打开,将陈列在超市酒类货架第三层的4瓶38 度和3瓶52 度伊力老陈白酒取下放入双肩包之中盗走。

5. 2018年10月19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依某某背双肩包进入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端村邻家购物超市,来到酒类陈列货架前,依某某环顾四周无人后,将陈列在超市酒类货架上的3瓶伊力老陈白酒取下放入该双肩包之中盗走。

被告人依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伊力老陈白酒部份用于自己饮用,部份以小瓶35元至45元和大瓶60元至70元的价格卖给浙江省武义县**镇**菜馆的何某某。经浙江省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涉案伊力老陈白酒价格认定:被盗白酒的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华

                     2019年1月14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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