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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住昭觉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6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0日,因婚姻纠纷,被告人依某某手持钉锤,在比尔街上趁被害人敌某某(系被告人前岳父)不备,用钉锤击打敌日某某头部及手臂,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告人依某某对自己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情况说明;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玉梅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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