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哈垦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92********,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哈密市伊州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密市伊州区**镇**村**组**号。2013年8月12日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哈密垦区公安局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0时许,被告人依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场**大道消防中队西一百米处停车休息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没有造成事故或损伤。
经鉴定:依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地里·司马义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依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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