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1975年4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310119750403****,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乡*路*号院*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持有A2型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8日03时10分,被告人依某某在新疆喀什市天山东路康安小区前一个商店内与朋友一起喝酒。当日凌晨04:17分左右,被告人依某某到附近的喀沙甫曼拉餐厅前,驾驶其新Q*****号黄色小轿车行驶到康安小区前与门口保安人员发生争执,随后门口保安人员发现其醉酒驾驶通知附近的警务站警务人员。后被告人依某某行驶到小区内,因害怕被警务人员发现其醉酒驾驶行为试图离开该小区,行驶到小区门口时看到门口有警察后,又往后行驶到该小区最里头的一栋楼中间单元前,准备停车离开时被附近的警务人员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依某某血液样品检出145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某拘役一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木亚沙尔·麦麦提
排尔哈提·麦麦提明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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