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柔某某,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31981********,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住色达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某、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依某某、柔某某在色达县大章乡上相遇,二人在乡上吃过午饭后,被告人依某某提议去偷东西,被告人柔某某赞成,二人随后便驾驶被告人依某某的白色面包车来到大章乡打西贡玛二村。二人将面包车停到隐蔽处后,来到大章乡打西贡玛二村秋某某家门前,确定秋某某家中无人后,二人通过围巾缠绕门锁的方式,强行将秋某某家的挂锁拉开,进入屋内窃走秋某某家的18床毛毯、1张藏桌、6床铺盖、5张藏毯、2个铁箱、2件藏装、1件藏式上衣。随后他二人又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哈某某家,窃走屋内4床毛毯、2张藏毯、2卷氆氇、1个收音机、2根腰带。之后二人又通过入窗的方式进入阿某某家,并窃走其家中的2个铁箱子、1张桌子、9张藏毯、1个糌粑盒子、9床毛毯、1床被子、2根腰带、1台电视机、1个水瓶、1套卫星接收器、1桶油、1袋大米、1袋面粉、1台DVD。后二人驾驶面包车将盗得的物品全部装运回被告人柔某某的家中。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114元(壹万叁仟壹佰壹拾肆圆)。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依某某、柔某某经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柔某某、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柔某某、依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将所有涉案财物返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被告人柔某某、依某某经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柔某某、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马其珍
附:
1.被告人依某某现羁押于色达县看守所;被告人柔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为色达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四张。
3.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全部发还三名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