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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依某,男,傣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96********,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弄**镇弄**村**村**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依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云******号摩托车从瑞丽市棒蚌村向姐告方向行驶,行至沪瑞线361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依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7.53mg/100mL血,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依某犯罪后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玉芹

检察官助理:梁昭玲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瑞丽市**镇**村公所**村**号;

2.案卷文书卷和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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