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依所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依所,男,傣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8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村**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所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依所向吸毒人员倪某某贩卖了人民币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颗);2019年2月,被告人依所向吸毒人员倪某某贩卖了人民币3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颗);2019年3月,被告人依所向吸毒人员倪某某贩卖了人民币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颗)。

2019年8月15日14时许,瑞丽市公安局姐勒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勐卯镇姐勒乡允门村一出租房将被告人依所抓获,从其左侧裤兜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颗,净重0.20克;用蓝色瓶身白色瓶盖眼药水瓶装的毒品海洛因半瓶,净重0.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所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依所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2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