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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吞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依吞,男,傣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72********,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委**弄**组**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依吞在其位于瑞丽市**镇**村委**弄喊一村民小组13号二楼房间内被民警抓获,从依吞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6.88克及自制吸毒工具2个。另查明,被告人依吞曾向吸毒人员岩某1、岩某2、拉某(另案处理)贩卖过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搜查、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吞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依吞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卷宗二册;光盘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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