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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依列杨某、洛都沙某等抢劫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依列杨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洛都沙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9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喜德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鲁正云,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列杨某涉嫌抢劫罪和盗窃罪,以被告人洛都沙某、鲁正云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彝族年后,被告人依列杨某、洛都沙某、鲁正云在冕宁县泸沽镇租住宾馆一起吃喝玩乐十多天,因经济紧张,三人便商量一起抢劫弄点钱供食宿开销。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依列杨某伙同被告人洛都沙某、鲁正云持依列杨某购买的仿真手枪、水果刀在冕宁县泸沽镇采取租坐电动三轮车的方式,将三轮车司机王某某骗至泸沽大春火炮厂上方岔路口后,被告人依列杨某持一把较大的仿真手枪、洛都沙某持一把较短的仿真手枪、鲁正云持水果刀威胁恐吓被害人王某某,当场逼迫被害人交出身上的财物,三名被告人从被害人王某某处抢得现金200余元、oppo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2019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依列杨某在冕宁县泸沽镇租坐被害人贾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到洛瓦小学上面时,又使用其持有的仿真手枪威胁被害人贾某某,抢劫被害人贾某某华为手机一部。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依列杨某抢劫时所使用的仿真枪以气体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列杨某伙同被告人洛都沙某、鲁正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洛都沙某、鲁正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19年7月18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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