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冠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依东东,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鸡冠区**歌厅服务员,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鸡东县,现住鸡西市鸡冠区,2005年因抢夺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2006年因盗窃被鸡西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19日因盗窃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6日刑满释放, 2019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东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期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依东东在鸡冠区麦霸歌厅当服务员,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在办公室之机,盗取现金人民币100元。被盗赃款被挥霍。
2、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依东东在鸡冠区麦霸歌厅当服务员,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在办公室之机,盗取现金人民币300元。被盗赃款被挥霍。
3、2019年8月1日,被告人依东东在鸡冠区麦霸歌厅当服务员,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在办公室之机,盗取现金人民币1,100元。被盗赃款被挥霍。
4、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依东东在鸡冠区麦霸歌厅当服务员,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在办公室之机,盗取现金人民币2,800元。被盗赃款被挥霍。
5、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依东东在鸡冠区麦霸歌厅当服务员,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在办公室之机,盗取现金人民币500元。被盗赃款被挥霍。
6、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依东东在鸡冠区麦霸歌厅当服务员,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在办公室之机,盗取现金人民币400元。被盗赃款被挥霍。
7、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依东东在鸡冠区麦霸歌厅当服务员,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在办公室之机,盗取现金人民币200元。被盗赃款被挥霍。
8、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依东东在鸡冠区麦霸歌厅当服务员,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在办公室之机,盗取现金人民币100元。被盗赃款被挥霍。
9、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依东东在鸡冠区麦霸歌厅当服务员,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在办公室之机,盗取现金人民币900元。被盗赃款被挥霍。
10、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依东东在鸡冠区麦霸歌厅当服务员,趁被害人不在办公室之机,盗取现金人民币255元,当场被**歌厅被害人朱某某抓获并报警。案发后,被盗现金被公安机关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依东东盗窃十起,盗窃现金人民币6,655元。
经侦查,被告人依东东于2019年10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鸡冠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
2.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依东东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作案经过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东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东东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依东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依东东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依东东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波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依东东现羁押鸡西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交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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