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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侍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柘汪镇**书院职工,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侍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郑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侍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侍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州区等地,利用之前掌握的郑某甲的支付密码,窃得郑某甲银行卡、支付宝借呗、花呗、余额宝等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3358元。

被告人侍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扣押的苹果手机等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手机截图、前科劣迹调查表等;

3.证人郑某乙、刘某某、万某某、陆某某证言;

4.被害人郑某甲陈述;

5.被告人侍某某供述和辩解;

6.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侍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窦玮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20602****;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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