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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侍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78********,汉族,初中文化,宿迁市宿某某**镇**站个体经营者,住宿迁市宿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侍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蔡某某、徐某甲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侍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侍某某,辩护人朱旭东及被害人蔡某某、徐某甲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侍某某以“不给钱就举报”相威胁,敲诈宿迁市宿某某侍岭镇无证销售液化气人员,主动向被害人蔡某某、徐某甲等索要“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侍某某明知被害人蔡某某害怕其举报无证销售液化气,以“不给钱就举报”相威胁敲诈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被害人蔡某某向其支付现金人民币8000元。

2. 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侍某某明知被害人姚某某、傅某某害怕其举报无证销售液化气,以“不给钱就举报”相威胁敲诈被害人姚某某、傅某某每人每年“管理费”、“押金”各人民币10000元,因被害人还价未果而未得逞。

3. 2019年年初以来,被告人侍某某明知被害人徐某甲害怕被其再次举报无证销售液化气,以“不给钱就举报”相威胁敲诈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侍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侍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蔡某某、徐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1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徐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侍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及被告人侍某某和姚某某、傅某某的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侍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酬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敬松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宿某某**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37138****;

2.案件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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