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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侍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侍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庄**街**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侍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沭郯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镇**村时,与前方顺行的孙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部分受损。后被告人侍某某投案自首。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0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等书证;被告人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9287****

2、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3、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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