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侍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余某某,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侍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袁某甲、李某某、徐某某、袁某乙、蒋某某、汪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侍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袁某甲、李某某、徐某某、蒋某某、汪某某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犯罪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袁某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犯罪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逃)以加工烟丝给予每公斤好处费或按天发放工资为条件, 先后雇佣同村被告人侍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袁某甲、李某某、徐某某、袁某乙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会大黑村寨**坡利用机器设备分别参与对烟叶进行回潮、切丝、炒制并称量装袋运输至仓库等,为徐某某加工制作烟丝。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现场查获用于非法生产国家专卖烟丝的机器设备三台,烟丝1000公斤。经鉴定,上述机器设备价值人民币15万元,烟丝6万余元。
被告人蒋某某、汪某某为牟取利益,分别出租在其位于云南省师宗县**村委会的房屋给徐某某储存烟丝。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在被告人蒋某某位于该村***号查获烟丝9111公斤,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97317元;在被告人汪某某位于该村***号查获烟丝6000公斤,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93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器设备、烟丝;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侍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袁某甲、李某某、徐某某、袁某乙、蒋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王某某、徐某甲、沈某某等人的证言;5.检查、辨认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侍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袁某甲、李某某、徐某某、袁某乙、蒋某某、汪某某明知未经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许可,为他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侍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袁某甲、李某某、徐某某、袁某乙、蒋某某、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侍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袁某甲、李某某、徐某某、袁某乙、蒋某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侍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袁某甲、李某某、徐某某、袁某乙、蒋某某、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侍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袁某甲、李某某、徐某某、蒋某某、汪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乙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材料4册,光盘10张。
3.报请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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