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佟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双辽市**镇**园**,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由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阎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双辽市**镇**园**,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由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佟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由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甲、阎某甲、佟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1日中午12时许,内蒙古自治区**旗居民崔某甲来到双辽市茂林镇**宾馆,在宾馆大厅与被告人佟某甲、被告人阎某甲商议阎某甲欠崔某甲12万元钱事宜,在商议过程中,阎某甲伙同被告人佟某乙、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佟某甲的指挥下用棒子、砍刀将崔某甲殴打,崔某甲想要逃离现场,被阎某甲、佟某乙等人多次抓回继续殴打控制崔某甲不让其离开,在殴打的过程中崔某甲逃跑出宾馆大厅门外,阎某甲等人继续殴打崔某甲,并将其打倒在宾馆门口外地上,看守崔某甲,不让其离开,直到警察到达现场崔某甲才脱离控制并被警察送医救治。经双辽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甲头面部外伤、体表擦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崔某甲伤情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借据、在逃人员登记表、公民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据、调解协议书、收条、现场视频截图、买卖车协议书、办案说明;2.证人阎某乙、张某甲、崔某乙、徐某某、商某某、孟某某、付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甲的陈述;4.同案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佟某甲、阎某甲、佟某乙;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6.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茂林镇世纪家园宾馆)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甲、阎某甲、佟某乙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再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佟某甲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阎某甲、佟某乙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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