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佟某甲危险驾驶案)_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源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佟某甲,曾用名佟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69********,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政府家属楼**栋**单元**室,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肇源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8年09月14日中午,被告人佟某甲与其朋友尚某某、何某某、白某某在其家中吃饭,期间佟某甲喝了二两多白酒和一瓶哈尔滨牌易拉罐啤酒,当日13时30分,被告人佟某甲驾驶其儿子佟某丙的**色**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黑E****1)拉载何某某、尚某某、白某某等三人由**镇政府家属楼往**乡何某某家的方向走,在行驶至快到**镇铁路桥时,何某某提出要去**歌厅唱歌,遂被告人佟某甲驾车调头往**歌厅走,在行驶至**歌厅附近时,遇宝某某驾驶的**色**轿车(车牌号为黑E****R)并发生口角,后佟某甲、何某某、尚某某下车与宝某某发生厮打,肇源县公安局**派出所在收到报警信息后到达现场,发现佟某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被告人佟某甲带至**镇卫生院处进行抽血取样,后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佟绍光静脉血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1.1mg/100ml。

2018年12月13日肇源县公安局将被告人佟某甲传唤至肇源县公安局办案区进行讯问,讯问后被告人佟某甲潜逃,2020年04月01日肇源县公安局对被告人佟某甲网上通缉;2020年04月10日,被告人佟某甲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2020年04月17日,肇源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佟绍光押解回肇源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照片、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党员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犯罪记录证明、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2.证人宝某某、尚某某、何某某、白某某、包某某、熊某某证言;

3.被告人佟某甲的供述与讯问光盘;

4.(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8】1589号鉴定意见;

5.宝某某、尚某某、包某某、熊某某的辨认笔录;

6.记录采血过程的视频光盘。

二、变造身份证件罪

2018年09月初,被告人佟某甲因自己驾驶证被吊销,遂在其朋友赵某某家偷取了赵永刚的驾驶证,并私自将该驾驶证上赵某某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揣在自己兜内使用,2018年9月14日13时30分因佟某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肇源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民警在其兜中发现佟某甲变造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过的驾驶证原件及副本;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照片、驾驶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党员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犯罪记录证明、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3.证人赵某某证言;

4.被告人佟某甲的供述与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佟某甲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和故意变造驾驶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嵩岩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佟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物证驾驶证正本及副本,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