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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非法狩猎案)_沿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镇**村**屯,住通河县**林业局**委**街。曾因阻碍人民警察执法,于2016年6月20日被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的处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佟某某看到天上有成群的松鸦飞过便产生猎捕的想法。于是驾驶三轮车来到清河林业局通江街的一家五金商店购买了三片粘网,随后驾驶三轮车来到通河县清河镇东胜村东山(清河林业局东方红施业区409林班)树林内,找到一个可以架设粘网的枯树杆,将三片粘网用树杆架设好后返回家中。此后每日清晨4时许,佟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架设粘网处摘取粘网上捕获的野生松鸦,至2019年9月17日共非法猎捕野生松鸦182只。被告人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所猎捕的野生鸟类(2019-427号检材)为雀形目鸦科松鸦;所猎捕的野生松鸦182只,价值人民币36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粘网、野生动物松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体检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崔某某、顾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评估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导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齐艳春

检察官助理:张  军

2020727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通河县**林业局**委**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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