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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佟某某2017年8月15日承包燕滨路农田作业路工程期间,在未办理林业征占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在灯塔市西大窑镇官屯村和下缸密村交界处修路,致使林地遭到破坏。经灯塔市森源林业技术服务公司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鉴定,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1824平方米(47.736亩)。

案发后,被告人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投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照片、施工承包合同等;

2.证人刘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灯塔市森源林业技术服务中心使用林地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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