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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44号

被告人佟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2********,蒙古族,高文化中,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镇**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镇**嘎查村民佟某甲在明知林地内未栽植林木不允许耕种农作物的情况下,在其村西承包的144.2亩林地中占用林地面积(无林木)耕种青储及绿豆总面积72.1亩,其中耕种青储面积为25.3亩,耕种绿豆面积为46.8亩。后经科左中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进行了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最后认定佟某甲在2020年占用林地上实施种植青储和绿豆总面积为72.1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线索移送函、犯罪嫌疑人佟某甲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证明、科左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抚育管理的通知、林权证;2.证人包某甲、佟某乙、王某某、包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72.1亩,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佟某甲是经办案人员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侦查机关立案查处后,佟某甲在其耕种林地内恢复植被,其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甲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佟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旭英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甲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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