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牙克石市**镇**路**楼**单元**楼**号,住天津市宁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被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佟某某通过快递方式从天津邮寄到海拉尔1.5克甲基苯丙胺给盛某某。
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在海拉尔区东山机场被海拉尔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3份、指认笔录2份、现场检测报告书4份;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微信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宏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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