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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诈骗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306061992********,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乡**村。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末,被告人佟某某得知王某某因代办驾驶证,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立案侦查,其谎称可以帮助王某某为办驾驶证的人报名和平事,从王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13,000元。案发前佟某某已返还人民币5,5 00元。

综上,佟某某共诈骗王某某人民币7,500元。

经侦查,2020年9月7日,被告人佟某某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广文

检察官助理:苘志伟

2020年1221

附件:1.被告人佟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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