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佟某某酒后来到科某中旗赛罕小区,将一辆白色夏利车的车门拽开后开走,当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将夏利车停在赛罕小区附近翼龙贷门前后离开。
2、2019年1月初,被告人佟某某酒后到桥南快捷宾馆门前,拽开了一辆红色江淮同悦轿车的车门,在车内未翻到东西,驾驶机动车到海洋洗浴,后无法启动轿车便将车停在海洋门口打车回家。
3、2019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到科某中旗翼龙贷门前拽开受害人包某某黑色大众轿车的车门,打开车门后,被告人佟某某在大众车内副驾驶手扣内盗窃了6000多元现金后离开。赃款已挥霍。
4、2019年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在新领域门前拽开受害人袁某某黑色本田缤智车门 ,盗窃了400百元现金后去了赛罕小区翼龙贷门前拽开了受害人苏某某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并把车开走至呼和花园小区,在呼和花园小区门口拽开受害人马某某蓝色Polo车,从车的后备箱里盗窃白条鸡和排骨后驾驶白色现代瑞纳车离开并将车辆丢弃在科某中旗巴彦胡舒镇夜市街烤动力胖猪蹄东侧的小胡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案材料4份、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收到条;2. 被害人陈述材料;3. 被告人的供述材料;4. 现场勘查卷;5. 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2份;6. 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6,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殿强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某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