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 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广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佟某某至徐州市**路**写字楼**号**女装店,趁店内员工不备,盗窃粉色欧秀牌真丝连衣裙一件、朵蕊18k镀金项链一条,后至金鹰二期B座四楼RBIGX儿童服装店,盗窃白色RBIGX牌小衫一件,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35元。
被告人佟某某于2020年4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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