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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住抚顺市抚顺县*****村。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4日被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12日被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3日被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佟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2时许,在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期**药店,损坏门锁进入药店内,盗窃人民币8,000元、一次性医用口罩160个(价值人民币528元)、医用隔离面罩30个(价值人民币87元)、黄芪粉1瓶(价值人民币48元)、三七粉2袋(价值人民币456元)、丹参粉2瓶(价值人民币96元)、蜂蜜1瓶(价值人民币38元)。

2.被告人佟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3时许,在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镇*****药房,破坏门锁进入药店内,盗窃人民币1,000元。

综上,被告人佟某某盗窃作案2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253元。

案发后,被告人佟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窦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佟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桓价认字[2020]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  寒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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